《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十四种情形中并无年终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年终考核不合格是因为不能胜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须满足三个前提: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2)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3)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这对用人单位的举证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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