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风险偏好的制定需要满足内外部的需求。
1.从外部监管来看,监管下发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风险偏好体系,明确公司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并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运用各类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将风险管理要求嵌入公司经营管理流程中。
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偿付能力风险偏好管理政策,明确风险偏好管理机制,包括:结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偏好,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偏好传导机制,将风险偏好体系融入公司经营决策中;建立超限额处置机制,并及时监控和报告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每年对风险偏好体系进行评估和必要的更新。
1.从外部监管来看,监管下发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风险偏好体系,明确公司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并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运用各类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将风险管理要求嵌入公司经营管理流程中。
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偿付能力风险偏好管理政策,明确风险偏好管理机制,包括:结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偏好,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偏好传导机制,将风险偏好体系融入公司经营决策中;建立超限额处置机制,并及时监控和报告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每年对风险偏好体系进行评估和必要的更新。
2.从内部发展需求来看,公司业务持续发展需要风险偏好体系保驾护航。
首先,偿二代实施以后,偿二代体系资本要求增加了数倍;同时,偿二代下很难通过再保改善偿付能力,增资和发债改善偿付能力的效果也大打折扣;偿二代较偿一代更复杂,一旦偿付能力出现问题风险很难缓释。
其次,风险偏好制定需要对股东、债权人、客户、员工负责;
同时,风险管理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越来越重要,风险偏好是风险管理的核心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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