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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建筑班谈建筑企业保留法律风险的目的
发布时间:2018-01-24 15:13:24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建筑企业 在日常经营中会面临许多不同的法律风险,如果处理不当,会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许多建筑企业由于不够重视该问题,往往在纠纷发生之后才被动着手处理,结果弄得官司缠身,花费了宝贵的时间,消耗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而最终效果却不理想,甚至得不偿失。(链接:企业法律风险 防范)因此,以一种有效的工作方式来防患于未然,避免和预防这些风险的发生,对建筑企业来讲尤为重要。处理这种事情的指导思想,无疑应是“预防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先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然后酌情采取三种方式来进行处理,即:控制风险、转移风险和保留风险。

  保留法律风险。或称自留风险,是指当风险不能避免或因风险有可能获利时,由自己承担法律风险的一种作法。它可分为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自留风险两种。无意识自留风险是指不知风险的存在而未加处理,或风险已经发生,但未意识到而未作处理。有意识自留风险是指虽然明知风险事件已经发生,但经分析由自己承担风险更为方便,或者风险较小自己有能力承担,从而决定自己承担风险。也有采取设立风险基金的办法,在损失发生后用基金弥补。在建筑工程固定价格合同中考虑一定比例的风险金,以前通常称为不可预见费,就是对合同中明确的潜在风险的处理基金。风险基金的比例,取决于合同风险范围和对风险危害程度分析的结果。

  总之,建筑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自身工作中所存在的法律风险,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断探索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方式,争取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通过建立合理的方式与机制,变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才是建筑企业避免经济损失平稳发展的真正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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