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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上市公司董秘班:同业竞争问题

发布时间:2021-06-25 17:52:29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企业培训网小编
  董事会秘书简称“董秘”,按照我国现有的法规规定,董秘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对董事会负责,是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的指定联系人,接受当地证券监管部门的双重领导,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管理公司证券事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三会运作等工作。董秘是上市公司的“窗口”,董秘对董事会负责。

  中国人民大学上市公司董秘高级管理课程

  同业竞争

  1) 同业竞争是雷区,上市前一定要清理,基本没有回旋余地;

  2) 核查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业务情况,充分掌握同业竞争的解除及运行情况;不仅是实际控制人,同样需要关注重要股东同业竞争的问题。与其他股东(非控股)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需要个案分析,看是否影响发行人利益,也需要清理;

  3) 报告期内存在同业竞争的,关注成本费用是否分摊,是否影响发行人财务指标,是否造成独立性有严重障碍等;

  4) 报告期内存在同业竞争也不一定就是有问题,但是建议运行一段时间。以前是可以用首发募集资金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如中航光电),后来对于该问题全面收紧;

  5) 最近对于同业竞争,有走回头路的倾向,太过细分。对同业竞争的行业划分不能过细,竞争的、类似的、同业的品牌、渠道、客户、供应商等都应纳入上市主体;

  6) 对于股权比例较为分散,各股东之间的持股相互独立,则应核查5%以上的主要股东,其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状况,主要看报告期内主要股东与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如成本、费用如何分担等;

  7) 亲属的业务从严把握:直系亲属要纳入进来;如来源是一体化经营的,纳进来;如独立发展的,一是二者业务的紧密程度,有无关联交易,是否生产环节中的一部分,还是各自独立经营,可以再判断,防止利益输送;二是亲属关系的紧密度;三是重要性原则,与发行人业务的紧密度,不是主要业务可以不进来(辅助、三产),不能是生产经营的必备环节。


  课程地址:中国人民大学上市公司董秘高级管理课程

  课程报名:李主任 1391124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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