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这个问题与我们想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有关:集团管控一定有母公司吗。各位可能认为这个问题太小儿科了,谁不知道做集团管控的时候不一定有母公司。那好,如果没有母公司,没有资产纽带和治理结构,要如何实现集团管控的合法性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某集团,非法人机构,实体有A、B、C、D4家公司。这4家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关系,在治理结构上没有任何的关联。但是这4家公司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大股东是相同的,A、B、D是全资,C是绝对控股。集团对这4家公司也不存在产权关系,那要怎么样才能名正言顺实现集团管控呢?
有人说就这样管了,不需要理由,真的不需要吗?例如C公司,他的管理层就认为自己公司是股份制的,只能由自己的董事会管理自己,而不能被集团管理,因为本公司的股权关系跟另外三家不一样,不是全资的;大股东说这样不对啊,我是最大的股东,我为什么就不能管你呢?我们必须要回归到治理结构层面上来回答,怎么样管是合法合理的。实际上这里面要通过一些治理结构层面上制度安排,进行一次转化:C公司的董事会要反向授权,由董事会授权给集团,再由集团行使对C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层面的管理,这样就捋顺了。既解决了企业需要整体协同管理的问题,同时也回答了C公司能不能被管理的问题。
讲到这里,再回头看看汉龙集团,这两者好像没有联系啊?看看这个的案例与汉龙集团的区别:集团不是法人机构,与下属公司没有产权关系,下属公司之间也没有产权关系;这实际是给各家公司设置了防火墙,各家公司之间设置了隔离带。这样的制度安排,尽管与我们一般看到的情况不一样,但这绝对是一种源于实践的智慧,是一种接地气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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