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我国目前并无专门法律规定。在IPO审核中,对于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一般也参照上述对激励对象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据此,中国证监会目前对拟上市公司的上市前股权激励的基本态度是:基于对公司股权稳定性的考虑(尤其是要求发行人应当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要求公司上市前确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必须执行完毕才能上市,或者终止该计划后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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