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法律地位:
(1)《公司法》124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2)《公司法》217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2出席权:
(1)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列席监事会;
(2)出席公司有必要参加的内部会议。董事会秘书在建立威信力的同时,也要具备一定的亲和力!
3.知情权:
(1)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2)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董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4.获取津贴权。
课程地址:中国人民大学上市公司董秘高级管理课程
课程报名:李主任 13911249815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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