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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上市公司董秘班:董事会秘书的特殊要求

发布时间:2021-06-23 10:23:10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企业培训网小编

  董事会秘书简称“董秘”,按照我国现有的法规规定,董秘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对董事会负责,是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的指定联系人,接受当地证券监管部门的双重领导,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管理公司证券事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三会运作等工作。董秘是上市公司的“窗口”,董秘对董事会负责。

  中国人民大学上市公司董秘高级管理课程

  董事会秘书的特殊要求

  1.《公司法》第124条: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筹备;

  (2)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

  (3)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股票上市规则》3.2.2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6)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7)督促董监高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做出或可能做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8)《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股票上市规则》3.2.4条、3.2.14条规定接受培训的义务:董事会秘书及拟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培训。3.2.4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3.2.14条: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课程地址:中国人民大学上市公司董秘高级管理课程

  课程报名:李主任 1391124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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