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简称“董秘”,按照我国现有的法规规定,董秘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对董事会负责,是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的指定联系人,接受当地证券监管部门的双重领导,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管理公司证券事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三会运作等工作。董秘是上市公司的“窗口”,董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上市公司的现任监事;
5.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课程地址:中国人民大学上市公司董秘高级管理课程
课程报名:李主任 1391124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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