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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房地产研修班谈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的国内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0-04-23 13:58:15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总裁培训小编
  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赴海外开展投资项目之前,都需要向下列中国政府部门就每一项具体的投资申请批准或征询意见,具体包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适用于中央企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因为,只有逐一获得上述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才能根据批准的投资金额兑换大宗的外汇,付至境外完成交易。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房地产项目也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上述层层审批,而这其中的时间成本和审批结果的不确定性常常给投资方造成不小的压力。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该规定为跨境投资者以国内资产为担保获得境外贷款的融资方式提供了许多便利。这将有望使境外投资项目能够方便地在投资东道国获得贷款或其他方式的融资来完成交易,也有可能减轻国内审批程序给投资方带来的种种压力。

  1. 发改委审批程序

  首先,中国企业需根据其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进行项目备案或申请核准。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4月8日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方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的规定,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无论其投资金额),应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同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除上述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审批项目仅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或者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须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通常情况下,投资美国房地产项目不会被认为属于涉及敏感国家或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因此,投资者主要应从投资金额的角度判断具体项目涉及的国家发改委审批级别。

  2. 国资委审批程序

  中央企业开展的对外投资项目还需向相应级别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申请核准或进行备案。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非主业境外投资。根据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以及中央企业的各级独资企业和控股子企业在境外从事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几项主要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报送国资委备案;对于与一家中央企业主业有关的境外投资,国资委采取逐笔备案管理制度;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非主业境外投资,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投资的,中央企业从事的非主业境外投项目资应该经国资委核准,由国资委出具书面意见;在重点的境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改变、投资额重大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重大变化等重要情况时,中央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国资委。

  3. 商务部门审批程序

  中国企业还需要根据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向相应级别的商务部门申请核准。根据商务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境内投资主体必须向商务部或省级商务部门提交详细的项目背景材料(包括申请表、境内投资主体的营业执照和投资决议、境外新设企业具体情况说明、章程和相关协议、国有企业需附国资委意见以及商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其中,须经商务部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进行投资、对特定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及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须经省级商务部门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但低于1亿美元的境外投资、能源和矿产类境外投资、及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境内投资主体仅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从现行有效的商务部法规来看,投资美国房地产项目所需完成的商务部审批主要应从投资金额的角度考虑具体项目涉及的审批级别。

  另外,我们注意到:商务部于2014年4月16日对外公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别(地区)和敏感行业的,报商务部核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报商务部和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见,如同国家发改委一样,商务部也可能进一步放松对境外投资的管制规定。如果上述征求意见稿通过并实施,投资美国房地产项目可能仅需向相应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即可。但是,在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正式生效之前,任何境外投资项目(包括投资美国房地产项目)仍需根据现行有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

  4. 外汇管理部门审批程序

  逐一获得上述一系列批准之后,中国企业最终得以根据批准的投资金额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兑换大宗的外汇,付至境外完成交易。根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内企业在获得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之后,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时一并提交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外管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完成外汇登记后,获准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可以在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

  5. 中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馆的意见

  除上述发改委、国资委、商务部门以及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程序之外,中国投资主体可能还需要考虑中国驻美大使馆或领事馆对本项目的意见。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门在审批境外投资项目过程中可以视情况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对审批项目的意见。实践中,中国驻美使领馆参与房地产项目投资决策的情况并不常见,除非具体的项目规模巨大或包含其他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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