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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上市公司董秘班:董事会秘书在公司治理中的工作内容

发布时间:2020-02-12 16:25:55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企业培训网小编

  董秘需要协助公司建立法人治理机制,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督促公司三会规范运作。(一)公司治理机制我国公司治理机制采用“三权分立”的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通过权力的制衡,使三大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保证公司顺利运行。1、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人数较多的公司还可设立常务董事会。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5、三会规范运作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挂牌后企业年度股东大会,需要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6、董监高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二)章程章程是企业依法实行“自治”的体现,公司的经营管理,包括风险控制、经营活动、纠纷解决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中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保障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的具体安排;公司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明确须提交股东大会的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载明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等。(三)公司治理制度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制度,以上制度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课程地址:中国人民大学上市公司董秘高级管理课程

  课程报名:李主任 1391124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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