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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建设工程总裁班:有效合同中半拉子工程造价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9-11-28 15:42:23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总裁培训小编
  建设工程工期和逾期交工的处罚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绝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都涉及到逾期交工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78、281、283、284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

  可见,逾期交工原因多种多样,这时工程造价的确定就必须分清逾期交工的原因,才能准确确定各方的责任。施工过程中,有时是遇到停水、停电或存在施工单位无法排除而又影响施工的客观原因;有时是在施工过程中增加项目,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资金不足,而影响施工进度。遇到上述情况,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定额站或建设银行根据有关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标准审定应顺延的工程期限,合理顺延工期。这类情况合理顺延后,施工单位仍不能按期交工的,应依约处罚,提前交工的,应依约定或依规定奖惩。

  有效合同中途发生纠纷,由于一方违约而致合同不可能再履行,这时就涉及对半拉子工程进行中间盘算的问题。合同既然有效,计算时就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价款进行计算,但是,有的合同是采取“死砣子”包干,有的缺乏准确的预算,此种情况下,既要让决算人员便于计算,又要让计算出的总价款符合合同规定,就需要解决计算上的技术问题。有的经过摸索,用如下方法解决:计算的直接目的,求得已完工程的造价占全部工程总造价的百分比。计算的步骤:

  1、不管熟悉何种定额、何种决算方式的计算人员均可使用某种假定定额计算出已完工程“造价”未无工程的“造价”;

  2、用上述方法所得两部分“造价”相加,即为按同一种定额所得该工程的总“造价”;

  3、用上述已完工程“造价”除以总造价,即得已完工程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的百分比。

  计算的最后目的,用上述百分比乘以合同规定的造价,即得出已完工程实际价。而不违背所规定的价款。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途发生纠纷,法院受理后,由于调查取证,委托鉴定,清算、复核等工作,往往停工数月,扩大损失,而且也不符合基本建设缩短工期提高效益的原则。由于双方发生纠纷,原承包方又不可能按规定施工完毕,因此,应当裁定原承包人退场,即责令双方对现场进行清点,对已完工工程留下勘验记载。由发包方另请承包人施工,先行恢复生产,然后再来处理发包人同原承包人之间的纠纷。


  培训课程:清华大学高级工商管理(建筑行业)总裁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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