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域综合解决方案的“综合”
1)项目类型:公益项目+准公益项目+经营性项目。
(2)合作主体:因区域开发项目一般投资规模及影响较大,有可能涉及跨行政区域、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合作(省地联动、市县协作);以及政府、国资平台、社会资本三方之间的协作。
(3)投融资方式:PPP+地方政府债券+平台参与+产业基金+企业银行贷款+其他财政性资金+其他。
以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为例,在财金【2019】10号文禁止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后,作为主要依靠政府性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进行资金平衡的区域综合开发项目,考虑以土储、棚户区改造等专项债解决一部分资金问题,有利于提高项目及区域整体的吸引力,从长期看,也有利于降低政府后期支付责任,从而降低项目运作的整体综合成本。
(4)运作模式:与标准单体项目相比,此类项目区域内涉及大量子项目,且基于区域综合开发项目本身的行业特点,各子项目的规划、设计、具体模式定性节点与投资开发主体招采节点一般均存在较大的“时间差”,因此在此类项目投资开发主体招采阶段无法完全梳理、“量化”区域内的所有子项目,导致严格意义上的招标范围与各子项目的合作模式在开发主体招采阶段实际上并未确定,从而在实际合作期内有可能涉及各子项目的模式组合及根据子项目成熟情况逐步开发的需求。
(5)投资回报资金来源:土地出让收入+地方留存税收收入+财政专项补贴+片区内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培训课程:北京大学区域开发与城市运营高级研修班
联系人:李老师 1391124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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