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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财务总监班:跨区域涉税办理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08 11:33:11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企业培训网小编

  我单位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在山城区,税务主管机关在鹤壁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淇滨区),如有工程施工单位向我单位开具建筑安装类发票,请问在哪里办理外经证?在哪里预缴税款?

  专家回复

  一、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你公司应当属于鹤壁市的重点税源企业,只有重点税源企业才由当地第一税务分局按企业类别进行纳税管理,而不在按企业的所在地进行属地管理。

  二、根据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三、施工企业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自助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或者持税务登记证向施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适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施工企业在鹤壁市,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如果是鹤壁市外的施工企业,需要在你公司所在地预缴税款,向你公司所在地的山城区税务局办理报验登记。

  专家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政策依据

  第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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