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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财务班之个人抬头发票与经营,有关也可税前扣

发布时间:2019-07-15 15:44:01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企业培训网小编

  目前还是有的会计人员认为,只有公司抬头的发票才可以报销税前扣除,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更不要考虑抵扣增值税了。

  其实,这个理解是片面的,随着增值税深化改革力度的加大,像公司员工因公出差的车票等虽然个人抬头的,但是既可以抵扣增值税,也可以抵企业所得税!

  案 例

  比如王经理出差谈业务,回来报销个人抬头的高铁票436元。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4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6元

  贷:银行存款 436元

  提 醒

  这些票据个人抬头的可以税前扣除,当然与经营相关。

  一、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

  二、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三、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四、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五、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六、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注 意

  个人抬头的住宿费、电话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抬头的住宿费、电话费,等发票

  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抬头的电话费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建议

  公司可以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税前扣除,从而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

  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5月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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