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术博士制度,即“哲学博士”(doctorate of philosophy,或我们常说的Ph.D.)一般认为来自于17世纪的德国,这里的哲学不是哲学学科的意思,而是来自于哲学的希腊语意思“爱知识”,或者说中文所说的“道”。
也就是说,只要是探寻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真知的学科和规律的学科,包括人文学科、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博士都称之为哲学博士。
后来,当大学在20世纪的美国兴起,美国大学又产生了以法律博士(Juris Doctor, J.D.)和临床医学博士(Medical Doctor, M.D)为代表的职业博士。
职业博士和哲学博士最大的不同是不再以教职作为主要职业目的。即这两个学位毕业者虽然也可以从事学术研究工作,但更多还是进入一线实际操作部门。
综上可以看出,西方大学制度中的博士学位的主要目的也是作为大学教师的必备资格。
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资格越来越从注重以“博学”为体现的记忆和理解能力向注重以发表论文为体现的研究能力转变。
和欧洲其他行业一样,欧洲的早期大学也深受行会制度影响,行会文化一般对学徒获得从业资格最重要的要求就是要有一项代表作或“杰作”。这就使得早期欧洲大学的博士制度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更注重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性。
德国教育家威廉.洪堡提出的“研究型大学”思想和相关制度设计(如降低研究优秀教师的授课任务量)在思想和制度上为大学对社会的责任(通过对真、善、美的探寻促进社会进步)和对教师的要求(在思想和知识上活跃于前沿)提供了理论依据。
因此,现代大学对教授和博士的要求越来越从“一个出色的从业人员”或“一个熟知经典的大儒”变为“一个积极创造新知的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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