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前,我国建筑业企业90%以上为国营、集体企业。民营建筑业企业数量少、规模小。进入新世纪以来,民营建筑业企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东部地区许多省份在政府主导下,几乎所有的国有、集体建筑企业经过产权制度改革,转成为民营企业,使民企逐步占据了建筑业的大半壁江山。但是,纵观全国民营建筑企业的发展现状,总体上仍处于发展质量不高的状态,呈现出“两极分化”、发展潜力有待挖掘、发展持续力有待加强等特点。具体表现在:
1、在建筑业发达的东部地区,部分民营建企发展质量较高。有的企业通过上市得到进一步发展。如:浙江的中天集团、江苏的中南集团等企业运行质态、发展势头俱佳。
2、在建筑业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部分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质量较差,有的企业甚至举步维艰,处于规模小、资金短缺、人才流失、常年接不到工程的窘境。
3、民营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滞后,建筑工业化、信息化、从业人员职业化进展缓慢。没有“质”的保证,再大的“量”也难以维持企业良性发展。温州最大的建筑企业具有特级资质的中城建设破产和不少企业经营困难发展缓慢的案例,对广大民营企业来说是深刻的教训。
4、民营建筑企业“一把手”也趋“老人化”,“建二代”呈现后继无人的尴尬状态,企业持续发展受到影响。
因此,从发展现状看,民营建筑业企业的发展存在不少急需解决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两大方面:
1、企业自身改革滞后。主要反映在:股权设置不合理、项目管理方式陈旧、企业施工方式落后、企业经营方式单一、缺乏良好的企业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成发展短腿。
2、企业外部环境亟待优化。主要问题有:
《建筑法》偏离建筑业发展实际,多年呼吁也未予修订完善,有悖于“依法治国”理念,严重制约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
建筑业产业的地位与支柱产业的作用不相符,建筑业管理机构建设、创业发展研究及引导工作薄弱。
建筑业利润率过低问题未能从制度上根本上解决,包括企业面临的低价中标、税负不合理、工期不合理等问题。
“双担保”未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下来,市场仅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担保,而未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应担保。
国家对建筑业技术工人和劳务人员的培训上投入少,“阳光工程”资金与建筑业无缘,单靠企业自身培训负担较重。
各类保证金的收取仍需进一步规范。
未把完成工程决算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前提条件,使得建筑市场出现工程款久拖不决,影响稳定的现象成为常态。
建筑工程人工费定额标准与市场实际相差数倍,“政策性亏损”严重。
跨地区准入制度需进一步规范,打破“地区壁垒”需加大督查。
民营建企融资承接国资大型工程方面,与国有建企相比受到不公平待遇。
电话咨询:13911249815 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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