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理:这是另一种更特别的股权托管,不购买股权,直接以股权托管方式进行,完成之后再抽身退出。
这种方式多为国企采用,这是因为国企投入资产会受到有关部门监管。如果投资过多,例如成立一个项目公司买地,涉及到几亿的资金,就会受到国资部门的监控,而且要到主管部门去审批,程序非常繁琐,甚至会被否决。因此,直接以股权托管的方式,以土地原有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实则自主开发。
风险:其中的唯一风险就是股东反悔,势必造成纠纷,当然可以通过合同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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