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理:由第一种方式变通而来,即成立一个新的项目公司,把特定的地块装进去。一是共同成立公司,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出资,另一方以现金投资入股,这样也不能定义为土地交易;二是对方先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另一方再直接购买股权。这样债务问题就非常干净,可以规避债务风险。
局限:税费相对较高,包括土地增值税和契税。首先是土地作价入股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当土地权属发生变化,当土地发生增值,按照增值额,征收30-50%的累进增值税。另外,土地过户过程中产生评估价的3%契税。
适用范围:这种方法适用于土地增值空间不大的地块。例如一些原有土地价格较高、加之前期投入较高的项目非常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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