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这个法律禁区中最敏感的还是所谓“非法集资罪”的诈骗犯罪。有些文章用非法集资罪这个用语造成社会上广泛的误解。其实非法集资并非一个罪名,应该说只是一个政策语境下的用语。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的行为。由于集资诈骗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立法机关将该行为从一般诈骗罪中单列出来,加以专门规定,以集资诈骗罪给予严惩,本质上是诈骗罪的法条竞合犯。因为是司法打击的重点,使人产生错觉,以为集资诈骗罪是为打击非法集资行为而设,而实际打击的是诈骗行为并不是非法集资行为。未见“非法集资”只言片语的条文却执行着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职能,使得唯一体现交易类犯罪的条文也被加重了管理类色彩。作为投资者和融资者,自身保护不触刑法“电网”的关键还是要把握集资诈骗罪立法的本来价值取向,其强调的是“诈骗手段”,并不是落定在“非法”二字。
课程地址:北京大学实战型私募股权投资(PE)与资本运营董事长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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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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