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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私募班:私募股权中集资诈骗罪的法律禁区

发布时间:2019-03-11 10:41:13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总裁培训小编
  北京大学实战型私募股权投资(PE)与资本运营董事长研修班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法律问题和风险:集资诈骗罪的本质

  目前在这个法律禁区中最敏感的还是所谓“非法集资罪”的诈骗犯罪。有些文章用非法集资罪这个用语造成社会上广泛的误解。其实非法集资并非一个罪名,应该说只是一个政策语境下的用语。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的行为。由于集资诈骗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立法机关将该行为从一般诈骗罪中单列出来,加以专门规定,以集资诈骗罪给予严惩,本质上是诈骗罪的法条竞合犯。因为是司法打击的重点,使人产生错觉,以为集资诈骗罪是为打击非法集资行为而设,而实际打击的是诈骗行为并不是非法集资行为。未见“非法集资”只言片语的条文却执行着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职能,使得唯一体现交易类犯罪的条文也被加重了管理类色彩。作为投资者和融资者,自身保护不触刑法“电网”的关键还是要把握集资诈骗罪立法的本来价值取向,其强调的是“诈骗手段”,并不是落定在“非法”二字。


  课程地址:北京大学实战型私募股权投资(PE)与资本运营董事长研修班

  课程报名:李主任 1391124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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