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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私募股权投资班|私募股权投资将获多项政策支持

发布时间:2018-03-19 10:28:25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企业培训网小编

  刚刚过去的2017年,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增长的一年。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0月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有21628家,已备案私募基金63248只,管理基金规模达10.77万亿元。

  政策一 以政府引导基金促发展

  证监会在上述答复中列出的第一条举措,是积极支持各地政府利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和各类市场主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方向,因地制宜,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在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发展过程中,政府引导性基金无疑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推手。一般而言,政府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业内人士表示,成立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增加股权投资的政府资金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股权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促进创新企业股权融资,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

  从我国实践来看,过去几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种百亿、千亿级别的政府引导基金相继成立。相关数据显示,自2014年到2017年,我国政府引导基金规模呈现井喷式增长,全国设立引导基金已逾千余只。截至2017年年初,由中央企业发起、参与的创新发展基金超过200只,总规模超过6000亿元;政府引导基金已设立超过1000只,总目标规模为5.33万亿元。

  随着政府引导基金的兴起,部分股权投资母基金开始吸引其作为出资人(LP)。清科研究中心表示,在经历了2015年和2016年的设立高潮期之后,政府引导基金普遍在2017年迎来投资期,成为LP市场越来越重要且不可忽视的参与者,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

  政策二 拓宽引导基金的募资渠道

  “拓宽引导基金的募资渠道,促进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中长期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这是证监会在上述答复中列出的第二条措施。

  尽管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很快,但其存在若干“短板”,其中之一就是在资金来源中长期资金占比很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此前表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是有耐心的资本,投资期限要能够匹配技术转化和企业成长周期要求。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养老金、保险资金是理想的机构投资者。因为这二者可投资的资金量大且资金期限长,更适合进行长期性投资。这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需求特性不谋而合。但在实践中,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多样,性质复杂,其中个人出资占比13.3%,非金融出资比例达到50.3%,银行理财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出资达31.4%,而慈善捐赠类社会公益基金、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出资合计仅占0.58%。

  反观欧美市场,养老金、保险资金均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大的成熟机构LP,真正的长期资金占比很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16年四季度私募基金行业统计报告显示,各类养老计划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中的出资占比达到34.8%,且在持续提升,构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重要、最稳定的资金来源。

  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长期资金占比较低,因此容易导致价值投资不充分、存在短期行为等。对此,洪磊建议,要积极推动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落地,通过税收激励为优质股权资本形成提供长期资金来源。

  政策三 完善私募基金监管规则体系

  政策扶持和加强监管是促进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私募基金本质上属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存在着信息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因此需要加以适度监管,才能确保私募基金行业沿着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

  随着私募业的快速发展,监管体系的完善受到各方关注。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办发布《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PE/VC主归证监会监管,即证监会负责制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标准与规范,对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实行事后备案管理,负责统计和风险监测,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承担保护投资者权益工作。2016年2月以来,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监管新规,构建出“7+2”的自律体系。

  随着私募监管体系的完善,我国私募监管也进入强监管时代。从监管执法看,过去两年来,证监会在私募监管上进一步加大了监管力度,鱼龙混杂的私募基金业已发生巨变。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下半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从8月30日至9月30日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被誉为史上最严私募基金管理条例,也意味着私募行业顶层设计即将落地。

  证监会在上述对相关政协提案答复中明确表示,将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完善私募基金监管规则体系。业内人士认为,继2016年私募行业迎来史上最严监管年之后,未来一旦《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落地,意味着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我国私募监管法规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政策四 创造公平合理税收环境

  “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公平合理的税收政策,鼓励其更好地为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增值服务,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早、投小。” 证监会在上述答复中列出了第四条措施。

  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特殊业态的税收政策,一直有待明确和完善。有税务人士此前撰文表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存续期如果前期投资项目退出时盈利、后期项目均亏损,会导致前期盈利时,各合伙人按照税法要求,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相关税收;后期项目出现亏损,合伙企业的亏损却不能与合伙人主营业务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如果合伙人为自然人,前期出现盈利,应按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期出现亏损,则无处弥补,也不能退税。基于此,不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其他组织,还是自然人,现行的税收政策都不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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