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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重磅文件接连发出“简化行业资质标准,防止证书挂靠”建筑业大改拉开序幕!

发布时间:2017-10-20 10:46:24  信息来源:   作者: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断深化建筑领域的“放管服”改革。2014年11月,我部修订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将施工专业承包由60个压缩至36个。2016年10月14日,我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外,取消了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要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我部将按照国务院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修订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拟简化资质标准条件和专业类别,减少企业资质标准对注册人员的要求,特别是减少挂靠较为严重的公用设备、电气等专业注册人员要求,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

2017年已过了大半。今年,建筑业改革举措不断出台,每一项改革都与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今天,来为大家盘点2017年迄今为止,建筑业都发生了哪些大事?都有了哪些改变?

一、2017年“先参保、再开工”,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2月,国办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到: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3月20日,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

继续提高新开工项目的参保率,目前全国平均参保率为94.96%;

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

不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新标准于3月1日执行

2017年新的标准出台,《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新标准从2017年3月1日开始执行,标准里面包含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措施项目等四章。

2017年是装配式建筑全面发展的一年,从整体规划到标准规范体系,从产业配套能力到建筑队伍建设,都将获得突破性进展。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紧跟产业发展的步伐,提早布局装配式建筑市场,提升装配式建筑的建设管理能力,方能顺应市场需求,获得长足发展。

三、园林绿化资质取消

2017年4月13日,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四、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月施行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

原《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于2000年发布实施。随着建筑设计市场的发展变化,在建筑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项目范围过宽、招标办法单一、建筑设计特点体现不足、评标制度不完善、评标质量不高等问题逐渐凸显,新《办法》自5月开始实施。

五、2017推进装配式建筑并出台《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

住建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发布“2017年工作要点”,其中重点提出了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四大措施,包括出台《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推动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发展等。

2017年3月23日,住建部正式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六、2017年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启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文件,为加强对换证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2017年4月起陆续启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七、国务院将对失信企业取消资质及吊销个人执业资格

4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企业严重失信将被取消资质、个人将被吊销执业资格!

八、大力推行实名认证,未来覆盖全国8万余家建筑企业

2017年3月,住建部副部长易军提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将覆盖全国8万余家建筑企业的5000多万名建筑工人。

5月11日,经过一年试运用的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正式上线。

以四川省为例,大力推行从业人员实名制。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经实名认证的从业人员数据才能用于企业资质申报、参与招投标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认定等。

九、自5月1日起,建筑业取消“属地纳税”

2017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解读:在一个省内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属于“属地纳税”,就是建筑公司在哪个区盖大楼,就在那个区预缴税,再到公司所在地申报增值税,这样太麻烦啦,对此,国税总局规定,月1日起,在统一地级行政区内,可以到“公司注册地”缴纳增值税,不需要预交!

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企业减税,在过去一年中,部分企业不但没有减税,税负反而升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出台“营改增”政策改革10条,让企业更好地利用营改增达到最大限度的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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