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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虐童

发布时间:2012-10-26 15:04:57  信息来源:企业培训网   作者:企业培训网
    虐待儿童行为,为什么要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涉嫌“虐待儿童罪”拘留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虐童罪”只有“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幼儿显然不属于幼教的“家庭成员”,所以不能适用。
虐童行为同样也不涉嫌故意伤害罪,因为只有受害人的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的结果,才符合该罪名的立案标准(由于没有及时验伤,无法判断);侮辱罪也不适用,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形式贬损他人人格、破坏名誉的行为,但是此罪名应该由被害人(监护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我们所能想到的罪名,虐童行为都不涉及。这是法制不健全的结果。世界各国刑法的原则都是“法无规定不为罪”,没有规定罪名的,即使该行为社会危害性巨大,也不能随意套一个罪名平众怒。
只能用“寻衅滋事罪”应对民意
寻衅滋事罪是著名的“口袋罪”,它是从臭名昭著的“流氓罪”分拆而来,这是一个非常“好用”的罪名。但是法学界有一个共识,即寻衅滋事罪的客体必须是社会秩序,在该条文中也明确规定了“破坏社会秩序”是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前提条件。
我们认为以该老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客观表现认定此罪理由不够充分,这是伤害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但并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在虐童行为不涉嫌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的前提下,只能套上这样一个罪名。但是,正确的逻辑应该是:你触犯了刑法,我要依据刑法处理你;而不是说:我必须处理你,所以要找一个刑法的罪名。
必须要承认的是,按“寻衅滋事罪”来追究无良幼教的责任,和网民的心理期待存在巨大的落差。但单纯地从量刑角度考虑,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不一定就会畸轻,而是可能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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