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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丘学院投资黄埔班:私募基金运营的风险体系

发布时间:2021-06-30 18:20:46  信息来源:企业培训网整理   作者:企业培训网小编
  作为私募管理人,要承担的风险包括三大类:行政责任风险、民事责任风险和刑事责任风险。
  其中诱发民事责任风险和刑事责任风险的原因是相同的,在没有钱的情况下,到期就无法实现兑付。通常投资者会选择报案,并提起诉讼。民事责任的结果为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刑事责任的结果为对罪名进行认定,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十年)和集资诈骗罪(最高无期)。
  ◆ 重中之重——民事责任防控
  投资端交易对手违约时,有足够的抓手得以保障基金权益的实现;即使发生投资损失,该等损失亦仅由基金财产承担,管理人不致于因此以固有财产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 立身之本——刑事责任防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构成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比如基金不备案,就属于非法性的问题。公开性是指包括手机短信、群发等各种形式的媒介。利诱性是指给对方货币、实物或者是股权等方式来承诺相应的回报。而社会性是指吸收社会上不特定的朋友的资金。
  ◆ 警钟长鸣——行政责任防控
  承担行政责任的后果相对最轻,但其防控却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性的最高要求,需要管理人在募、管、投、退的各个环节均完备地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窗口指导以及实时监管口径等在内的全部合规要求。
  对私募基金而言,应警惕以上风险。
  培训课程:沙丘学院投资黄埔班
  李老师:139-1124-9815(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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