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金融与投资研修班谈以企业借款形式进行债权融资时要特别注意避免采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资金融借: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以下任一特征即属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符合以下任一特征即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因此,在以借款形式进行债权融资时,要防止误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风险。
课程地址:北京大学金融与投资研修班
课程报名:李主任 13911249815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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