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CFO财务总监高级研修班从民事责任搜集了相关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因财务失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民事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之王娜案件
公司会计人员因个人辨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和本人财产被骗,造成公司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单位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徐州商琪工贸有限公司与王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作为公司会计,应熟知本单位会计管理制度,同时,作为有较高学历的专业财务人员,对电信诈骗应有起码的辨识能力。行为人因个人辨识能力不足导致其本人财产被骗,同时在没有相应审批手续且未向企业负责人汇报的情况下,依据骗子的指令对公司财务电脑进行操作,从而造成公司损失,作为专业人员违反了基本的会计操作流程,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单位作为管理者,在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及公司监管方面也存在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案号:(2017)苏0391民初274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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