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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失职的刑事责任判断之邝建英
发布时间:2019-11-08 14:28:22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财务人员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可能会给单位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面对财务人员失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财务人员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CFO财务总监高级研修班从刑事责任搜集了相关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因财务失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刑事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之邝建英案件

  国有公司财务总监在为单位投资理财产品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单位被骗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行为人经单位内部纪检部门调查,在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之后,经侦查人员通知到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邝建英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

  案例要旨:国有公司财务总监在为单位投资理财产品时未对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未对相关项目进行审核与考察就签订合同支付合同款的行为属于在运用公司资金投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对于实施该行为造成合同到期后无法收回本金,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在案发后,经过单位内部纪检部门调查,在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之后,经侦查人员通知到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案号:(2017)晋0106刑初867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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