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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失职的刑事责任判断之郭某某
发布时间:2019-11-08 14:24:56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财务人员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可能会给单位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面对财务人员失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财务人员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CFO财务总监高级研修班从刑事责任搜集了相关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因财务失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刑事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之郭某某案件

  国有公司会计没有严格审核车旅费报销单据中涂改、添加情况,导致公司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事后悔罪的,成立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并可依法适用缓刑

  ——郭某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

  案例要旨:国有公司员工在报销差旅费的过程中采取涂改、添加等手段骗取公司资金,会计人员在审核报销单据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审核职责,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论处。鉴于会计人员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经司法局评估认定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在对其判定有期徒刑的情形下可依法适用缓刑。

  案号:(2019)黑1081刑初6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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