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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失职的刑事责任判断之孔德强
发布时间:2019-11-08 14:23:47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财务人员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可能会给单位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面对财务人员失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财务人员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CFO财务总监高级研修班从刑事责任搜集了相关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因财务失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刑事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之孔德强案件

  国有公司会计人员不认真履行会计职责,将印章交由出纳人员加盖,致使出纳挪用公司资金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孔德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案例要旨:身为国有公司会计人员不认真履行会计职责将其保管的印章交由出纳加盖,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并且长期不记账、不对账,出纳人员利用该漏洞多次挪用公款,导致单位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对会计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依法应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2017)鄂0506刑初6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原宜昌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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