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移交人必须处理善后事宜,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②财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岗位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逐项移交清楚,接收人应全面接管移交工作,并认真接办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过程中,如发现原经管的财务人员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财经纪律等问题,应停止交接,接收人员应马上向主管领导报告。
③接收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时为会计交接基准时点。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岗位任职期内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④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财务主管人员或直属上级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⑤公司关停、并转、撤消时,应安排必需的财务人员,办理善后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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