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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财务班之税务局通知税务新规要执行!

发布时间:2019-08-15 14:40:57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企业培训网小编

  1、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个人所得税法

  此次个税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便民、惠民、利民,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

  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四是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3、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4、自2019年1月1日起,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明确享受专项扣除及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和后续管理等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明确预扣、代扣税款的有关规定

  该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二是预扣预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方法;三是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四是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税款的方法;五是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反馈扣缴信息的规定;六是发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处理方法;七是涉税资料和信息留存备查与保密的规定;八是代扣代缴手续费的规定;九是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处理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等需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形。为使纳税人能够清晰了解哪些情形下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什么时间申报、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确保2019年1月1日新税法实施后,符合自行申报条件的纳税人能够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分别明确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经营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取得境外所得、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六种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的适用对象、申报时间、申报地点、需要填写的申报表等,以及自行纳税申报的申报方式、表证单书和《公告》的施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8、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明确新旧税制转换衔接中相关征管操作办法

  该《公告》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非居民个人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因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与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存在一定差异,《公告》同时明确居民个人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年度终了后可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税款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9、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10、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1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12、自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开始施行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可详见文件附件。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密码局濒管办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57号)

  13、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行个人信用记录

  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行个人信用记录,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记录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个人信用指标》的主要内容有:一是《个人信用指标》的具体指标,二是个人信用积分的计分方式,三是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积分处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0号)

  14、自2019年1月1日起,部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详见文件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详见文件附件2)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止到该年度12月31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

  15、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新式样的税务检查证

  税务检查证是具有法定执法权限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检查时,证明其执法身份、职责权限和执法范围的专用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

  16、自2019年1月1日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开始施行

  为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办法》对案件公布标准、信息公布内容、信用修复、案件撤出等进行了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

  17、自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18、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进行了调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9〕1号)

  19、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20、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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