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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建筑班之建筑企业涉税常见问题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6-13 11:53:41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企业培训网小编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涉税问题:一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二是建筑企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的分包业务,分包人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三是总分包之间预收账款预交增值税的税收风险及规避策略;具体分析如下。

  (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

  1、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

  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是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在发生分包的情况下,为了规避总包重复纳税而选择的一种增值税征收方法。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三种: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跨省建筑服务或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的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而且发生分包业务时,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差额预交增值税;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的跨县(区)发生建筑服务而且发生分包业务时,在总包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差额预交增值税;

  三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在总包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差额申报增值税。由于简易计税的总分包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按照3%的税率差额预交了在增值税,所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在总包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实质上零申报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分包之间差额预交增值税的公式是: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总分包之间抵扣增值税是指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总包,在发生分包的情况下,依照总包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分包向总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因此,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主要体现为:总分包之间抵扣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总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总分包业务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而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总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总分包业务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

  (1)预交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企业预缴增值税时的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扣除分包额的账务处理及发票开具

  ①发票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基于此规定,使用新系统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二是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的业务,总包必须要向业主或建设方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因此,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的业务,总不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开票新系统功能,总包必须全额向向业主或建设方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②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 “工程施工”科目。根据此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扣除分包额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步,总包与业主结算工程款,并全额开增值税发票给业主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第二步, 总包与分包结算未支付工程款给分包方且分包方未开增值税发票给总包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贷:应付账款——分包方

  第三步,总包支付分包方工程并且总包收到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分包方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分包额÷(1+3%)×3%]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分包额÷(1+3%)×3%]

  [案例分析: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业务的财税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含增值税)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总包方甲公司如何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

  2、财务和税务处理

  (1)完成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等  500

  (2)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9.12

  (3)分包工程结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4)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300

  同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8.74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74

  (5)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8

  (6)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970.88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2

  (7)甲向项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8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8)分包给总包开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甲公司必须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业主,发票上的税额=1000÷(1+3%)×3%=29.12(万元);金额=1000-29.12=970.88(万元)。

  总包甲公司预缴税款后,向甲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300)÷(1+3%)×3%=20.38(万元)

  (二)建筑企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的分包业务,分包人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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