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发商作出的“赠送物业服务费”的承诺,其效力如何认定?A
一般情况下,对于开发商承诺免收买受人物业服务费的主张应当视为无效。在业主办理入住后,其作为小区的业主,就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除非经过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授权或物业服务企业对承诺进行追认,否则开发商无权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作出承诺免除买受人物业服务费。
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免除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有可能有效:
第一,开发商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开发商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购买其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买受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或免除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承诺。
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建设单位承诺业主的前期物业服务费以及入住后部分时间段内的物业服务费全部由建设单位代为交纳,并就建设单位违反此项承诺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而且必须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在这两个条件下,开发商承诺其承担业主入住之后的部分物业服务费,并且物业服务企业也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表示同意,业主才能享有赠送的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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