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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物业班之物业公司无权强拆违章搭建

发布时间:2019-04-18 15:58:51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企业培训网小编

  遇到违章搭建,相邻业主首先想到的是投诉到物业,要求物业进行处理。但是物业公司并不是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因为对违章搭建采取拆除等强制行为必须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或者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进行强拆,否则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一:物业强拆违章建筑,法院判决赔偿业主损失

  2001年6月13日,南京市民张小阜女士购了一处住房,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约。7月16日,张小阜请工人对新房进行装修。在此过程中,她在厨房外北阳台上,用轻钢龙骨材料搭建了一间约8.5平方米的厨房,且进行了内外装修,但该房系违章建筑。

  同年9月27日傍晚,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某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来到张的新房,限装修工黄某5分钟内离开房间。黄某离开后,该物业公司的有关人员将张家的北阳台厨房吊顶、屋顶、墙体等多处砸烂。第二天上午,张小阜找到物业公司负责人交涉未果。当日晚6时许,物业公司的邱某带领该公司数人,从张小阜邻居的窗口跳入张家北阳台,将其违章搭建的厨房全部砸毁,厨房内的生活设施及物品全部被毁坏。

  事后,张小阜与物业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于2001年10月11日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物品损失费2.3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物业公司首先提出,诉状中所称在外阳台上搭建的厨房是违章建筑,张小阜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损害行为就是该公司所为。据此,物业公司不清楚张小阜起诉的依据是什么。此外,对张小阜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小阜指出,自己对搭建的厨房是违章建筑不持异议,但物业公司无权拆除违建,并坚称厨房及室内物品就是对方强行拆除并毁坏的。她认为,由于物业公司的损害行为,毁坏了自家外厨房自来水管及厨房排油烟气管等。由于自来水管损坏漏水,还造成邻居家厨房、餐厅装潢受损,费用达4685元,要求物业公司一并赔偿。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损坏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并委托评估机构对所建厨房的建材价值、人工费用及厨房内的生活设施、物品进行了财产评估,鉴定结论总损失额为1.2万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小阜搭建的厨房虽系违章建筑,应当拆除,但该权利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部门,无权行使此权利。作为厨房的搭建人,张小阜投入的建筑材料、人工费用及厨房内的生活设施、物品系其合法财产,理应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擅自闯入对方民宅,毁坏财物属不法侵害行为。该公司的侵害行为与原告财物受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理应予以全部赔偿,具体赔偿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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