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政策层面解决整个行业利润率过低问题。
1、继续完善“营改增”政策,真正为建筑业把税负降下来。
2、认真研究处理好社保政策中不能“流转”和“农保”及“社保”重复上交问题,使社保真正做到工人得到实惠而企业又不多增加负担。
3、让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采用相同的银行贷款利率,减轻民企融资压力。
4、逐步完全取消最低价中标规定,对建筑产品全面推行优质优价(江苏已正式下文实行)。
5、国家人社部门用于增加就业的“阳光工程”专项培训资金,不应只对编织、缝纫、家政等服务业,面广量大的建筑农民工培训不能全推给企业。可学习香港的做法,把建筑技术工人及建筑劳务人员的岗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计划,并且把工人培训与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结合起来,作为“源头”的管理工作。
二)切实改善建筑业的营商环境。
1、尽快修订《建筑法》,以适应建筑业发展的新要求。《建筑法》名义上是建筑业的母法,但无论是其适用范围,还是对承发包经营方式的约束条款都存在明显缺陷,更不用说缺乏针对政府工程的组织方式、运作程序、各方责任和义务的章节或条款。另外,适应建筑业发展的新要求,诸如绿色建筑、绿色施工、装配式建筑等方面内容,也应该增加到《建筑法》内,做到有法可依,便于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2、加强建筑业管理机构的建设,要坚持发展、监管与服务并重,重视建筑业这一支柱产业、富民产业的地位和作用。改变重“监管”轻“发展”的工作方法。
3、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应加强和完善。根据国家规定,目前实施的四项保证金制度中,“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执行中应实行差别化管理,对多年从不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少交或减免交保证金。对“履约担保”应与“支付担保”同时推行,并且改变由工程承包方提供现金或银行保函的方式,强制引入第三方担保。
4、切实打破行政性垄断,对违规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不仅要督查,还要对问题属实的进行问责,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涉及到的8种情形,进行严肃查处,力求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5、改变PPP项目把民营建企边缘化的做法。要支持民营建企采用PPP模式进入城镇供水及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等诸多领域“建营一体化”业务,不得违规对民营建筑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出发,可以明确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PPP项目不低于一定比例。特别应该鼓励民营建企进入那些按国家规定被“清库”需重新引进合格的社会资本的项目,这类工程到目前为止涉及近万亿元投资,这是民营建企参与PPP项目的机遇。
电话咨询:13911249815 李老师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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