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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建筑班“工程合同法律实务”课程回顾

发布时间:2019-03-18 15:11:29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企业培训网小编

  清大“工程合同法律实务”课程回顾

  著名工程法务律师、清大经管培训师、咨询师——黄琳琳律师,为大家主讲《工程合同法律实务》,黄律师多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实践经验丰富,将为我们破解法律难题,科学合理地实施法律机制与应对策略。黄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已二十余年,具有多年部委工作经历以及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实务工作经验,擅长分析处理复杂疑难案件。

  一、列举司法纠纷相关案例:中兴、华为事件

  黄律师分析了中兴、华为事件始末,指出了工程合同管理和律师选择的重要性。只有充分意识到潜在的法律风险,完善公司的合同管理系统,做到未雨绸缪,才能积极应对危机,合理化解矛盾。

  二、企业签订合同与风险防范:

  1、事先:与合同对方洽谈、了解阶段(调查摸清对方当前的情况,主体是否吊销,履约能力)

  2、事中:合同签订,条款经过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部门把关,最后签字盖章

  3、事后:合同履行阶段,业务部门跟进,财务监督(审计、对账),法律监督,档案管理;法律直接规定了合同的名称,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三、争议的处理原则:

  把握时间(一拖再拖,可能丧失最佳处理时间);及时补救(有些缺失书面证据的,如何固定证据);做好不同预案(协商底线、诉讼、仲裁)。

  四、民事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

  1、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监督。

  2、为避免终审后的不履约和扯皮事件,被告和原告有分歧,不知法律该如何处理。

  五、仲裁案件的程序

  仲裁条款(必须是有效的);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选择;仲裁裁决的执行

  六、合同约定与仲裁裁决

  1、应结合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以及合同实际履约情况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参照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总承包服务费:申请人为配合协调被申请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被申请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4、在竣工日期之前依双方重新约定不应支付欠款利息,在竣工日期之后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各进度款支付相应利息。

  七、合同新司法解释规定

  1、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6、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7、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8、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10、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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