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民营企业起步晚,形式复杂,不规范因素多:许多已具相当规模的企业在工商信息中还体现为“个体户”,但其年产值已突破亿元甚至几个亿,早已不是当初法律设定的“个体户”;还有的是老国企改制而来,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职工持股会等股权构成多元复杂;还有的是从当年的集体企业改制或不完全改制而来,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存在前述情况的企业,若有上市的想法或计划,则首先需要在公司组织形式上做好以下工作:
1、没有公司化改造的企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设计最优的股份制改造方案,进行合理的资产评估和准确的产权界定,先完成公司化改造,使其成为一个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是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进行股份制改造,使公司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符合上市公司规范化的形式要求。
2、依据《公司法》规定建立合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份制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逐渐完善各项内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其规范化运作。
3、设计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权力行使规则,既能保护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强大竞争力和经营规模的快速发展,又能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影响力及其创始愿景的实现。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在各方面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积极争取发行股票上市以获取大批募股资金,谋求企业的更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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