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反对房产税推出的理由中,最为根本性的观点是这个税缺乏法理依据。比如任志强就认为,房产税难以出台的一个最大理由就是房产税缺乏法律合理性,因为房产税的征收需要建立在房屋的产权基础上,根据财产法的相关原则,只有个人拥有完整所有权的物品才应该征税,而中国人对房屋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征收房产税不合理。
这个说法看起来很有道理,但容我反问一句,什么叫做合理?中国的房子确实只有70年产权,但是70年产权到期之后,是还可以一直延期的,如果这样只叫做使用权,是不是也不太合理?虽然名义上,中国人对房屋不叫所有权,但是跟完整的所有权相比,目前所享受到的权益还有哪些实质性差别?
退一步讲,谁又规定只有所有权才可以征收保有税?比如香港,同样是法治社会,土地也是租的,照样有保有税,只不过香港换了个名头,叫做“差饷”,不叫房产税。
所以应对任总的无解之说,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把房产税改个名字,学香港叫仆饷或公仆饷,亦或保姆费,或者我们叫房子税、房屋税、房屋居住税……总之,跟房产税三个字区别开来就行。
其实房产税最大的合理性在于,原来保有环节没税,现在收税,这是发达国家政府运作的普遍做法。最后说一句,在咱们这片土地上,抠这些字眼没有意义,要想在保有环节征税,难道这点文字创新和突破做不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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