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资产公司实际情况与角色定位,在开展并购重组业务中应注意并购对象的选择与变通:
收购对象可视情况调整为目标公司股东或下属项目公司
一方面,股权并购模式下,从目标公司股东处直接购买目标公司股权需满足其他股东同意等一系列前提条件。实践中可能遇到其他股东不同意或目标公司性质特殊(如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对持股股东资质有特定限制)等障碍,此时,可转而采用并购目标公司股东或更上一级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另一方面,在并购目标公司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可退而求其次,选择并购目标公司下属的项目公司,其操作相对容易。对这一点,融创整体并购绿城、佳兆业屡次受阻失败而并购其具体项目公司则较为顺利的实例中便能得到很好的印证。
此外,鉴于涉及上市公司及外资企业的并购重组更加复杂,并面临十分严格的监管政策与信息披露要求,可以优先选择非上市中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由易而难,循序渐进。
课程地址:北京大学金融EMBA研究生课程进修项目
课程报名:李主任 13911249815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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