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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中的税务问题——谭圆

发布时间:2018-12-13 10:58:28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企业培训网小编

  “2018社科校友年度论坛——暨中国新兴产业投资发展论坛”于2018年12月1日在北京举行,主题为“新产业,新未来”,毕马威税务合伙人谭圆主题演讲《并购重组中的税务问题》以下是发言实录:

  谭圆:大家下午好,我是毕马威北京税务部的合伙人谭圆,今天非常高兴能跟大家分享并购的税务处理这个话题。上一次非常有幸来到金融班做了上市的股权架构相关的专题,学员们都特别专业,现场的互动和交流也很多。交流中发现大家对并购话题非常感兴趣。

  并购从商业模式到财税处理都有一定的复杂性。基于前一次课程的沟通,我们觉得可能要跟大家介绍一下并购的基本税收理论。

  并购重组的税务筹划中,我们主要关注的问题是三大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重组交易本身的税务成本,也是我们今天讲的一个重点,就是通过什么样的交易安排和设计可以尽量降低或递延重组环节的税负。

  第二个是被收购企业和资产的历史税务风险和负债。这部分风险与被收购企业所处的行业和具体经营情况紧密相关,不作为我们今天分享的重点。

  第三个是计税基础。并购重组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计税基础怎么确定,简单说就是收购方支付的对价在下一次转让的时候能否作为税上被认可的成本,以避免税收上的损失。

  尽管并购重组看起来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但在税务筹划的框架里主要是交易标的、对价形式、重组形式和交易价格这几个核心要素。首先,在交易标的的选择上,购买资产和购买股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资产的交易对手是持有资产的企业,交易结构相对比较清晰,不需要承继历史风险;而股权的交易对手是目标公司的股东,交易结构可选择的空间比较大,需要承继目标公司的历史风险。因此,收购前的尽职调查非常重要,需要尽可能在前期尽调中发现这些雷区,通过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历史负债免责条款或要求卖方提供一定期间的担保等形式来保护收购方的利益。

  接下来是确定以何种方式支付,货币资金、非货币资产、自身股权和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都可以作为就是对价的形式。选择何种对价形式与重组形式和重组的税务成本都密切相关,这个在之后的案例讨论中会有体现。

  然后就是选定重组形式,包括改变法律形式,债务重组,收购资产或者股权,合并或者分力,还有资产的划转等。在复杂的交易中,通常收购方会采取多种形式的结合来实现并购重组的目标。

  最后是交易的价格。交易价格会有折价、平价、溢价,跟我们正常的购买行为一样。

  刚才讲了并购重组中税收筹划的主要框架,接下来再谈谈税收筹划对重组交易的影响。咱们收购一家公司,期待的结果是1+1大于2,大部分收购案例的结果却不是那么理想。这个结果可能是很多因素导致的,比如尽职调查,商业调查做的不够完善,未来能和本企业产生协同效应的因素没有进行深入分析等。其中没有选择最优的税务重组路径也是降低重组价值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避免因为不充分、不恰当的税务重组方案导致重组结果不如预期这样的情形,我们就有必要在交易进行前,充分了解双方的商业诉求,在确保实现重组目标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架构和交易方案安排,尽量降低重组税务成本,避免重组后可能发生的税务损失。

  我们刚才也反复强调了重组本身的税务成本这个核心要素,现在就展开讨论下税务成本的主要构成。

  首先是企业所得税。在现行企业所得税下框架下,企业的一项重组交易可能适用两种税务处理:一般性的税务重组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的税务重组和大家通常理解的买卖没有区别,转让方出售资产或股权取得收入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要在交易当期确认所得或者损失,简单明了,没有太多筹划空间。

  跟它相对的就是特殊性的税务重组,它的特点是转让方在当期可以不确认所得或者分期确认所得,缓解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因为税务成本带来的资金压力。尽管这不是真正的免税,但考虑到转让方只要不对取得的股权进行再转让,递延的待遇就可以一直持续,这一税务处理还是非常有吸引力的。这么优惠的处理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我们稍后会重点讲解。

  第二个比较重要的税种是增值税,对于单项资产交易,转让方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整体资产转让不需要交。整体资产转让就是把这个资产和对应的负债和人员打包进行转让。

  比较常见的案例是企业分立过程中整理转让一部分业务的情形,会积极争取不缴纳增值税。我的客户里有一家公司是重型卡车的生产商,有很多条生产线,要拿自己的一条生产线和境外的投资方进行合资,那个案子就是采取了分立的方式,并且按照整体资产转让,生产线相关的设备转让没有缴纳增值税。

  在这里,股权交易的优势就比较明显了,目前的增值税框架下,股权交易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还有一个特殊的税种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在转让土地、房屋的时候,就土地和房屋的增值额去交纳的。考虑到过去十年前中国节节攀升的房价,大家可以想到土地增值额是非常高的,很多交易如果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就基本没法再继续进行了。因此国家对于特定交易安排中的房地转移的土地增值税给与免税优惠的,包括分立、合并、企业改制重组等情形。

  刚刚也说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使用需要满足很多条件,这些条件在相应的税务文件里都有列明,我们今天不会给大家读法条,而是讲讲这个背后的税收原理,帮助大家理解这些条件的出处。

  想要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第一个比较重要的点是股东权益的连续性,举例说一下:A公司持有B公司,C公司想收购B公司,如果C公司不以现金,而是以自己的股权换入B公司的股权,架构就变成A持有C,C持有B,A仍然间接持有对B的权益,保证了延续性。这个在集团内重组中是比较常见的。当然,这个延续性不可能是永远存在的,通常法规要求保持至少12个月的延续性就可以。

  第二个规则是经济的连续性,接着用刚才的例子来说,B作为被重组的资产,本身的实质经营活动不应该发生重大改变。这又分解为两个层面的要求,从硬性指标层面,为了确保经营的连续,要求收购资产或股权的重大部分,比例占总比例的50%以上;从软指标层面,要求不改变重组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当然,实质经营活动是否发生改变是有一定的主观判断因素。比如原有资产不变,生产了不同的产品,是否是经营活动的改变。目前税法没有更细的规定,所以实际操作里税务机关掌握的口径就比较重要。

  最后一点是合理商业目的,这个是最重要的,就是不能以这个减少交税或者延迟交税为主要目的。很多企业会担心重组本身有商业目的,但切切实实达到了节税或者递延纳税的效果,税务机关会不会就认定不符合特殊重组条件。这个我们在实际帮助客户去进行重组方案落地时经常遇到,这就需要从企业的商业考虑、业务整合安排、集中优势资源,以及未来投融资和上市的考虑等多个方面去说,把重组的故事讲完整,讲出说服力。

  提问:你刚才说C增发以后,A通过C控制资产,这个是需要参与C就够了,还是控制C?

  谭圆:目前不要求A控制C。有比例要求的是,A转让B的股权需要达到50%以上,这样之后才能确保B在经营上的连续性。

  提问:如果A增发C可不可以通过A来控制B的股权。

  谭圆:C持有A,A再持有B,这是另一种路径,但是这个实现的目标就和我们假设的情形不完全一样。在这种路径下,C不能直接控制B。如果C觉得这个符合自己商业上的考虑,那直接以现金对A增资,不会有额外的税务成本。

  下面这一页主要是重组涉及的主要税务法规,重组的明星文件就是财税59号文,对基本的重组形式和税务处理进行了规定,后续根据实际操作的反馈和商业活动发展的需求,陆续出具了很多补丁文件,对59号文进行完善和补充,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税法体系。

  重组文件虽然就这么几个,但重组的方案设计和税务处理的适用分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尤其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原来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很多事项都改成备案,合规的责任由纳税人承担。纳税人自己评价是否符合条件,并准备相应材料留存备查,但税务机关在后续的检查中发现交易不符合条件的,有可能会引发罚款和滞纳金。从这个角度来说,现在的备案制度对纳税人的税务合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理论的部分讲了这么多,接下来我们结合案例看看不同重组形式的税务处理。

  首先来讲一个债务重组的案子。甲、乙、丙公司,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支付原材料价款90万,但他现在出现资金困难,偿付不了,想用设备和持有的乙的股权来抵债。股权的计税基础是20,公允价值30,设备的账面净值是20,公允价值30。股权和设备的公允价值加起来是60,抵偿了90的债务,30的差额就是甲从这次债务重组中获得的所得。

  接下来怎么交税呢?这个案例看着简单,但其实覆盖的点很多,咱们用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时候,其实分为两步交易,第一步是公允价值变卖资产,第二步才是用这个公允价值偿债,所以甲用设备和股权清偿债务时,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是甲当期应该确认交税的所得,在咱们这个案例中就是10+10=20。

  假设该企业当年度没有其它业务,那么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30+20=50.其中债务重组所得30占当年总所得50的比例为60%,超过50%的最低比例要求,债务重组部分的所得可以分5年来确认,当年只需要确认20+30/5=26的所得。对于一个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来说,现金压力是比较大的,分期确认所得交税的优惠可以减轻企业当期的所得税现金压力。

  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下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就是转让方把资产/股权公允价值减计税基础的所得并入当期利润去交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下,转让方,仅就非股权支付的部分确认所得或者损失,取得股权支付对价的,当期暂不确认所得,可以有递延纳税的效果。

  除了转让方的处理之外,大家还会比较关心受让方取得的这个股权和资产税上可以认可的成本是多少。这里面就用到一个计税基础转移的概念,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转让方没有确认所得,受让方取得的股权和资产应该以转让方原来确认的计税基础来确定。

  用概念来描述可能比较难懂,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甲是一个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实合并报表层面总资产12亿,包括对乙、丙、丁的长期股权投资2.5个亿,1.5个亿,2个亿,还持有专利房产和其它资产共3亿。丙丁从事的业务和刚才提到的3亿资产和乙的业务有同质性,为了优化集团架构,上市公司决定把丙丁和其它3亿资产打包转给乙,乙以增发的形式对甲进行股份支付。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同时有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案例,是不是全部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呢?商业目的是整合同质资产,对价形式是股权支付,这两个条件都是满足的。

  然后就看经营连续性中的比例要求能不能符合条件。转让丙丁股权的比例都是100%,因此股权收购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没有问题的。资产收购的比例是3/12=25%,低于50%,就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转让当期就要就公允价值和计税成本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时间比较紧张,接下来的部分简单给大家提示一下。企业合并和分立这种重组形式最大的优势是什么呢?比如集团内的企业有的盈利,有的亏损,就可以考虑用合并的方式来有效利用亏损。目前的重组形式里,只有合并和分立是可以直接把一部分累计亏损带到合并方和分立方弥补的。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角度,合并分立也都是很有效率的重组形式。

  还有一个常见的分立适用情形。目前国家对技术类企业提供多种多样的税收优惠,但这些税收优惠通常有高新收入比例要求、研发费用比例要求。对于一个经营范围很广、职能比较全面的公司,很可能难以满足这些比例要求。为了满足优惠适用条件,很多企业会考虑通过分立的方式把技术服务和研发相关的职能剥离出来单独成立公司,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

  接下来要说的资产划转就是新瓶装旧酒的典型了,划转的概念以前多用于国企和央企,14年出的109号文明确了划转适用于所有企业。用我们实际帮助客户落地的一个划转案例来说明一下划转的意义。该集团的原架构如图所示,A持有B,B持有C,C持有D,都是100%持股。D公司具有房地产二级开发资质,融资方面有优势。为了解决C公司下属公司融资困难的问题,需要提高D公司在集团内的层级,变为A-D-C的架构,B和D成为平级公司。为了实现这个重组目标,有两个不同的方案:(1) C将D划转给B,B再将D划转给A,B将C划转给D(2) C将D转让给A,B将C划转给D

  表面上来看,方案一每一步都符合划转免税条件,没有任何税负,方案二的第一步转让是应税转让,似乎方案一更优。但企业最后选择了方案二,因为在方案一中,第一步划转后,BC的持股结构12个月内不得改变,因此方案耗时会超过一年,对之后的融资安排非常不利。当然选择方案二的前提是D本身增值没有太多,转让这一步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是可以承受的。

  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呢?我们在选定重组方案的时候,税务成本最低并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在满足重组目标的前提下的税务成本最优化才是核心。

  最后我们准备了一个综合案例。AB公司共同持有C公司,集团看好C公司某一块业务的发展前景,希望剥离这块业务,由A 100%控股独立运营。大家可以看到,直接分立是没有办法实现A 100%这一持股架构的。这里面就需要通过两步交易来实现目标,第一步是C分立为C1和C2,AB按照原持股比例持有分立后两家公司的股权;第二步是换股,A公司将其持有的C2 51%的股份转让给B,换取B 持有的C1 43%的股权。这个交易安排看似简单,但如何确保B持有的43%的股权与A持有的51% C2的股份公允价值相等就需要比较精妙的设计了,除了业务相关资产负债之外,如何选定一些关联性不那么强的资产负债装入C1, 确保股权比例符合条件是这个筹划方案的重点。这就是我们一直强调的,税务筹划,尤其是并购重组中方案的确定,不是简单套用税收重组法规,而是综合考虑重组目标、分步分析、不断沟通、最终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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