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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物业总裁班之物业企业生存困境

发布时间:2018-02-27 14:34:45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企业培训网小编

  物业管理的管理对象虽然是房地产产品,但它服务的对象是人,造成很多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极其复杂。在物业管理实践中,很多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纠纷的问题是有法可依的,执法困难。因此,各地的物业管理实践对此类事件均不能很好的解决。对于这类问题,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业主委员会也没有执法权,政府相关部门对于项目内的事情又经常抱着“谁家的事,谁自己解决”的态度,执法相对迟钝。所以说,这是法律空白的问题,而是政府部门执行力的问题,或许可以对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并授权。

  政府对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正面宣传引导不够

  现阶段各地政府还没有把物业管理当作城市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是或多或少地将其视为一种实现住宅商品化的辅助手段。忽视了城市居住区管理是一个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体制下使社区的物业管理不能融入城市管理的范畴,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市管理前进的步伐。许多投资者都希望自己购买的物业能够保值甚至增值,而单单依靠物业本身的特性是无法达到这个目的的。物业管理如此重要,为什么人们对其又爱又恨呢?除了人们长期习惯于政府福利住房的影响之外,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新闻媒体没有甚至很少向人民群众宣传改革开放30年来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中发挥的特殊作用,及其为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所做出的贡献。

  所以说,政府应该用正确的理论引导人民群众看到物业产业的迅速发展改变了过去一年建、二年旧、三年破的现实。使大家对物业管理企业给予正面的认识和应有的尊重。正是由于物业产业的发展使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得以迅速的改善。一个新兴的涉及千家万户的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失误和错误,面对这些问题舆论应引导人们善意的理解,而不是火上浇油。

  业主自律机制不完善,司法实践滞后

  协调和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需要建立业主自律机制。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的行为准则,但个别业主为了自身的利益,拒不履行业主公约,从理论上讲,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但谁来执行这个约束力?另一种纠纷是无法可依,如:堵塞园区交通,车辆不按规定乱停乱放等,此类事件物业管理企业很难协调,处理时也无法可依,更需要业主的自律保障。

  业主公众意识普遍较低,物业实践坎坷曲折

  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一部分人物质文明先富有,精神文明匮乏。这部分人公众意识较差,以个人的喜恶作为对物业管理规定的取舍标准。纵狗乱叫,乱扔垃圾、乱停车辆、你稍微一管,就结下仇怨,随之而来的就是找各种借口拒交管理费。这些人动辄以媒体暴光,车辆档道等行为对物业企业进行威胁,而通常物业公司都是尽量息事宁人,不愿扩大事态,最终以损失企业利益平息事态。现阶段的物业实践中由于人们错误的定位物业企业与业主的“上帝”与“奴才”关系,使这种情况越来越普遍,为物业管理无形中增加了难度。

  当个别业主无理拒交物业管理费时,物业公司只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和物业企业的利益,而此时业主的自律机制根本无效。物业企业虽然是运用法律武器追讨利益,现实却是旧帐尚未追回,新帐又有发生,因为物业企业的服务不能停止。因此,物业企业只能被动的损失自己的利益。当前的物业实践中,大部分物业企业没有多余的资金和精力耗费于此,即使运用法律手段也属不得已而为之。自律机制没有执行力,司法实践滞后,是当前困扰物业企业的普遍问题。

  物业服务和市场价格严重背离,物业企业生存艰难

  在物业收费定价方面,政府主要考虑的是社会稳定和现阶段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的收费价格往往低于物业企业市场运做的成本,造成大部分物业企业长期入不敷出,甚至亏损严重。而国家在制定税费政策方面,并没有考虑物业管理是涉及到全社会人民群众生活必须的消费,没有任何优惠的考虑,造成物业企业负担过重,实则是造成百姓负担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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