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计算公式:该年度现金分红金额/该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公司应当:
(1)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 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 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 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 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2)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召开现金分红说明会。
(3)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股东大会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有三种情况可以豁免执行上述(2)(3)程序:处于资产重组过渡期的上市公司、实施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后每股分红不足1分人民币的,详情可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 第七号 关于年报工作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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